外教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童萌发布时间:2014-03-27浏览次数:938

外教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住宿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设施

第二条外籍教师(专家)入住时请核对室内物品,并在物品清单上签字。离任时,应将清单上的物品如数交还。如有物品损坏,需照价赔偿。

第三条外籍教师(专家)不得擅自改动房间内的任何设施。入住期间不得擅自更换房门钥匙、不得擅自为非本房间住宿人员配钥匙或另加门锁。

第四条 外籍教师(专家)有使用房屋及设备的权力,也有爱护与维修的责任。对因爱护不当而造成的不应有损失,外籍教师(专家)应负其经济责任。

第三章安全

第五条外籍教师(专家)应注意节约使用水、电等能源,房内禁止违章使用自备的大功率电器,禁止开无人空调。

第六条外籍教师(专家)应妥善保管护照、钱及其它个人物品,不宜在房间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

第七条 夜间休息或假期外出期间,须锁好房间门窗及阳台窗户,切断电源和供水开关,确保安全。

第八条 如发现室内的设施有故障和不安全隐患,外籍教师(专家)应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如遇火灾请立即切断电源、迅速离开,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火警电话“119”、报警服务台电话“110”。

第四章日常生活

第九条 室内的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不得随意堆置在公共楼道内,不得从楼上外抛。

第十条 校外来访人员需凭本人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学生不得随意进入公寓,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征得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意。不得擅自容留他人住宿。凡在房间内留宿他人者,将视情节给予处分、并按涉外旅馆的最高住宿标准收缴住宿费用。

第十一条外籍教师(专家)节假日期间如离校外出不在公寓内居住的,应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登记,住房钥匙必须妥善保管或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管,不得擅自交他人保管或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 不得在房间内从事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活动。不得在公寓内传教、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

第十三条 入住合同结束离开学院时,应将钥匙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外籍教师(专家)如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